(一)報名期間:111年2月14日(星期一)至同年3月14日(星 期一)止。
(二)申請對象:新住民及其子女。
(三)核發獎項及金額: 1、核發獎項: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、總統教 育獎勵金、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(助)學金與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。
2、核發金額: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(以下同)3,000元至 3萬元不等獎助(勵)學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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